● 申辦護照相關事項
相關辦理須知 申請普通護照須知代辦普通護照須知
普通護照申請書 • 供有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
• 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
護照加簽申請書 • 護照加簽申請書 
外交、G類、公務護照申請書 • 申請書 
申辦簽證相關事項
相關辦理須知 申請簽證須知
簽證申請表 • 簽證申請表 (A4 Size)
• 簽證申請表 (Letter Size)
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請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以便登錄)。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年滿14歲,應請領國民身分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請繳交照片一式2張,規格如下:直4.5公分,橫3.5公分(2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6個月內所拍攝之脫帽、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亦即與內政部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相同規格】,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男子(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12月31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請參閱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並繳交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護照規費新台幣1200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並保留收據,以憑領取護照)
注意事項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1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中午不休息。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護照規費新台幣1200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並保留收據,以憑領取護照)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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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 (代辦)
工作日數 代辦費用 準備資料
正常件7天4-5個工作日 NT$ 1,500元 1. 彩色照片2吋2張,背景需為白色〈需露出耳朵〉
2. 身份證正本
〈兒童需戶口名簿正本及監護人身分證影本〉
3. 男士需準備退伍令正本或舊護照〈四十二歲以上免附〉
4. 申辦人電話及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
四天急件3.5個工作日 NT$ 1,800元
三天急件2.5個工作日 NT$ 2,100元
兩天最急件1.5個工作日 NT$ 2,500元
有效期限:成人為10年;16歲以下為5年;16歲以上未服兵役者為3年
遺失件約6~7個工作日 NT$ 1,300元 如上述準備文件之外另須提供報案證明
有效期限:3年
申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電話:(02)2343-2807
送領件時間:08:30 - 17: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領務櫃檯設於3樓)
備註:※ 表格內容須註明申辦人姓名及電話(H、O)
   ※ 表格內容須註明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H、O)
   ※ 申請人須於表格背面簽名欄中的申請人欄中名,以表示對此表格填寫均為屬實
   ※ 表格可至本公司索取或至此外交部官方網站自行下載 
   ※ 下載的表格須是彩色才可以使用
   ※ 效期未及一年者始可換新證
   ※ 依國際慣例護照效期未滿六個月不得入境(有效期限減去六個月為有效日)
申辦專線電話:百福旅行社 02-2564-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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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簽證須知
簽證之意義:
簽證在意義上為一國之入境許可。依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並無准許外國人入境之義務。目前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無限制。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有簽證制度之實施。
*依據國際實踐,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故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簽證類別─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華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華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華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華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申請延期。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或在華申獲改發居留簽證後15日內,向居住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持外僑居留證者,倘須在效期內出境並再入境,應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多次(MULTIPLE)兩種。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E/D卡填寫本欄號碼。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部份國家人民來台可免簽證,詳細資料請t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
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5樓。
電話:(02)23432888 (八線)   傳真:(02)23432968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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